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保密工作,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校发〔2008〕87号印发),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部门全体教职工应尽的义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部门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以及学校的保密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 负责确定部门涉密工作、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3. 对教职工开展保密教育,努力使各级干部和涉密人员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4. 定期检查涉密科室、工作人员的保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
5. 研究和总结部门保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6. 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部门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保密范围: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六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科室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第 2 号令、第 3 号令)执行。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保密期限到期的,自行解密。
第四章 保密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1. 绝密级文件、资料不许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非经原制发单位批准,一律不许复制;
2. 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密级管理;
3. 属于学校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
4. 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
5. 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7. 秘密级(含学校内部事项)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国家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保密管理
1. 学校网站、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2. 接受校外媒体的采访或提供新闻报道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十三条 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1.部门指定一台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其计算机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保密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2.部门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不允许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接入校园网前,该计算机系统要经过保密审查,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把关。
3.个人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的,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若产生失、泄密事件,由计算机的所有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4.入网后的计算机系统不允许存储、处理、发送涉密信息;
5. 严禁研制、复制、传播、存储计算机(网络)的病毒和黑客程序;
6.切实增强网络保密观念,建立并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网络保密关。
第十四条 使用通讯设备保密管理
1. 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通话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2. 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受、储存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涉密信息;
3. 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信息。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需列入职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在保密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科室或个人,应由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1. 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 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的;
3.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 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十六条 在保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者,视其严重程度,由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者;
3. 明知他人泄漏或可能泄漏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而未向组织报告或未予制止的;使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遭受重大损失者;
4.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所依据的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