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安全,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印章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党委宣传部印章和新闻中心印章。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三条 印章应由部门办公室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将印章置于柜内加锁保管,随用随锁,并经常检查,防止印章丢失或他人擅自使用。
第四条 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时,必须报请部长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五条 印章如不慎遗失,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部长汇报,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对遗失的原因进行调查说明。若印章损坏,管理人员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更换。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两校区功能划分,部门印章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要求在两校区使用,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并专人专送。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1.面向校内各单位的发文;
2.上报学校或呈送学校领导的材料;
3.向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出具的材料(如出具相关证明等);
4.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课题办公室代章。
第八条 部门印章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填写相应登记表,注明时间、事由、份数、用印单位或用印人姓名等。
第九条 印章由管理人员亲手加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加盖。在特殊情况下需经办人等他人亲手加盖时,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十条 盖印时,印章名称与印件的落款应当一致,印记必须端正清楚、位置适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
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