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本着规范、合理管好用好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的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条 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部长为总资产责任人,各副部长为所分管科室固定资产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资产责任人,科室内部固定资产的使用者为该资产的直接责任人,科室内公共资产的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会议室等内部公共空间的固定资产由责任科室负责。部门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帐、签、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负责人负责使用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做到小心使用,积极维修,防止丢失。如果存在存放位置、实际使用人员变动等情况,使用者需及时与资产管理员联系,修改档案。如果发生丢失、毁损等变故,使用者需报请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与资产管理处协商处理方法。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1.资产管理员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2.负责编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负责监督、配合使用科室和人员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盘点,严格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4.监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各科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等情况。严禁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禁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按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流程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借用
第四条 对各科室长期使用的设备,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表进行编号,保管使用设备的所有原始资料,并对型号、使用人进行登记,使用人需签署《中央财经大学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附表1)方可领用,领用后即为该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公共资产由科室负责人领用。各科室在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员修改档案。
第五条 对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的管理
1.由经办人签字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固定资产借用表》(附表2),借用前需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配件是否齐全;归还时应保持借用时的原状态,并经管理人员确认完好后才算归还。外单位借用时,请将表格交资产管理员备案,并做好后续的回收工作。
2.借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洁,中途不得转借他人,因未履行手续私自转借他人而出现问题的,由原借用人负责。
3.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等贵重物品在借用时,原则上当天归还。
4.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办公设备毁损或丢失情况时,经确认责任后,借用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分管副部长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固定资产申购单》(附表3),报经部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联系资产管理处做预算,购置。购进设备后,由资产管理员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资产管理员负责备案、标签发放等工作。使用科室或使用任需做好保管使用以及后续维护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公资产配置:
1.经学校批准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
4.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日常办公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按照学校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计划。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第八条 部门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需由部长同意,然后通知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转移变更手续。未经部长同意,各使用科室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
第九条 部门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必须经由部长同意,并通知资产管理员,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调拨手续,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从资产管理处领取或从其网站下载),在调拨手续没有办理结束之前不得将设备调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与报废
第十条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科室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科室出具书面情况介绍,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固定资产情况说明书》(附件4),分管副部长签署意见后,报知部长,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5)由资产管理员报请部长批准,然后统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资产管理员将报废资产交至资产管理处报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思政中心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