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规章制度>>新闻宣传>>正文

中央财经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加入日期:2018-08-31 录入:宣传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主要包括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知乎、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出现的符合“新媒体”定义的媒体平台,包括以中央财经大学,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科研机构、党群和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包括使用“中央财经大学”、简称“中财”、“中财大”、“中央财大”、“央财”及外文缩写“CUFE”、“cufe”等字样)开通并经宣传部审批备案的各类新媒体。

 

第三条 新媒体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当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四条 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新媒体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及内容审核把关工作。

 

第五条 宣传部为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负责新媒体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指导、检查新媒体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二章 新媒体的审批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审批,擅自以中央财经大学或校内二级单位、部门、科研机构、党群和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七条 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建立新媒体应当先报所在二级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所隶属党组织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于新媒体建立运营前,向宣传部提交《中央财经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经宣传部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

 

1.以学校名义建立运营的新媒体应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校内二级党组织建立运营的新媒体应报经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校内二级单位、部门和工会建立运营的新媒体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所隶属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

 

3.科研机构建立运营新媒体应报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同意;

 

4.校级团学组织建立运营新媒体报经团委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同意;

 

5.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建立运营新媒体报经所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

 

6.校内其他机构和组织建立运营新媒体应报经本机构和组织所隶属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九条 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八条规定于本办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中央财经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及下属组织机构如需对所运营的新媒体进行官方认证,应在完成新媒体平台提供方的备案登记工作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由学校办公室综合科提供认证辅助材料。

 

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新媒体应主要发布本单位、部门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各单位、师生相关的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禁止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以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禁止发布个人信息和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信息时,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以及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涉密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宣传部、新闻中心是以“中央财经大学”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受权单位,未经宣传部授权,其他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范围内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各单位、部门新媒体的主管领导、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录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 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所属新媒体平台发现舆情危机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上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并第一时间通报学校宣传部,由宣传部统一负责开展舆情应对。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依照应急预案按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学校分管领导和宣传部负责人汇报,并与新媒体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建设和主管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媒体建设和主管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应经单位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施年检制度。校内各类新媒体应在每年1230日之前,由各二级党组织统一集中向宣传部提交《中央财经大学新媒体年审表》,并报送年度推送内容清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宣传部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权。

 

第十九条 所运营的新媒体不再使用或经年审应予关闭的,应及时关闭,清除相关信息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