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外媒体进入校园进行有关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学校新闻中心负责接待和协调。
二、对校外媒体的管理、接待内容为:新闻采访、制作节目、拍摄影视作品等。
三、校外媒体进入校园活动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
(一)国内媒体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二)外国媒体记者和港澳台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采访前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
(三)影视制作单位来校进行拍摄活动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
四、新闻媒体或影视制作单位需向党委宣传部说明采访或拍摄内容和日程安排,必要时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拍摄计划、脚本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安排。
五、被采访或拍摄的单位及个人,要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应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向记者介绍情况,提供线索以及安排好相关事宜。接受采访前应了解清楚对方的采访意图、主题及内容,并要求审看稿件小样,对新闻宣传的效果负责。
六、被采访或拍摄的单位及个人要主动收集见报稿件或播出带(或光盘),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七、来校采访、制作影视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
八、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和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报告,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停止采访和拍摄活动,离开学校。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党委宣传部。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