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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加入日期:2014-07-08 录入:理论教育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是学校的重要宣传平台。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微信包括以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某单位、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建设官方微博、微信,重点是面向社会发布学校信息,通过互动,形成问题收集、意见沟通、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中央财经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博、微信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六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七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九条 微博、微信用户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条 官方微博、微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各单位、部门在“中央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信息,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网络电视台等新媒体,比照此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