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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校报》管理办法

作者: 加入日期:2014-04-14 录入:学生

校党字〔20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中央财经大学校报》(以下简称《校报》)的管理,提高办报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校报》是我校党政机关报,是全校信息传播、舆论宣传、思想教育和理论探索的重要阵地。其宗旨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结合国家形势,紧紧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动态,沟通校内外信息,丰富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才服务,力求作到思想性、新闻性、可读性的有机结合。 

《校报》的出版必须遵循党的新闻工作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校报》由教育部主管,学校党委主办。学校成立《校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全面负责《校报》的管理工作。编委会下设编辑部,编辑部设在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校报》的日常工作。 

校报编辑部的职责是; 

1.负责审核本报的工作计划和重大报道内容; 

2.监督检查办刊方针的执行情况、编辑出版质量以及对国家有关期刊编辑出版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3.组织本报审查、奖惩等工作,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在报纸的资金、人员编制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证。 

4.《校报》编委会主任由学校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及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担任。 

编委会的职责是: 

1.指导校报编辑部开展各方面工作; 

2.对本报进行审读; 

3.为本报推荐、组织稿件。 

编辑部由编辑部主任和各版责任编辑及编辑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切实保证《校报》质量; 

2.负责《校报》的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编辑设计等工作; 

3.密切与作者、审稿者、通讯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4.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5.组织编辑、出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 

6.按时向主管部门送交《校报》样本。 

《校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具有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本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 

3.热爱编辑工作,有较强的编辑意识和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写作能力; 

4.熟悉编辑、校对、出版业务; 

5.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校报》编辑部下设学生记者团。学生记者团成员从学校各年级学生中择优录用,其工作职责是为本报采写学校各方面活动信息,特别是学生活动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审稿审读制度

《校报》实行三级审稿制度。编辑部收到稿件后,由编辑部人员登记,分送各版编辑审稿;各版编辑审稿后,形成初审意见,交该期责任编辑进行二审;二审后交由执行主编终审并签发。 

本报的审读工作根据内容需要分别由编辑委员会及编辑部承担。审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读意见要客观公正、力求准确。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等,要立即报告。 

审读的重点是不得刊载下列内容: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与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相符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违反报刊、影像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违背学校有关规定和有损学校声誉的;其他有害稿件。 

第四章  出版与发行

严禁转让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任何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不得擅自改变办报宗旨、编辑方针。 

必须与“报刊登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不得利用“报刊登记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 “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日期;期号;编辑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本报为周报,只在校内发行,对外限于校友、学生家长及校际间赠阅交流。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每年末,本报编辑部对编辑、记者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出优秀作品、优秀学生记者、优秀编辑,并对积极支持、参与《校报》编印、发行工作的单位、部门给予表彰。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违反校规校纪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编辑、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党委宣传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