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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物、悬挂物、电子显示屏等文化阵地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加入日期:2017-10-23 录入:宣传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中央财经大学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文化阵地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促进校园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阵地包含校园内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物、悬挂物、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条文化阵地管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宣传部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办公室、沙河校区办公室、学生处、工会、团委、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开展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物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栏,是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的相对固定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栏,不包括各部门单位在办公场所内所设置的、专供本部门单位使用的橱窗和宣传栏。各部门单位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选址、设计、安装需报宣传部审批。

第五条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选址、设计、安装应该由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公共场所现有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栏主要由学校办公室、沙河校区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宣传橱窗和宣传栏所宣传的内容均由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做到定期更新,原则上每两个月更新一次。

第七条其他部门单位和班级、社团组织如使用宣传橱窗和宣传栏,可向上述部门申请,履行报批手续,并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宣传内容均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右下角印制使用部门的落款,比如宣传部(宣)。

第九条校园张贴物的内容须真实合法,健康向上,用字规范。张贴物应按规定张贴在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内,并粘贴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的审批表。未经许可,各部门单位不准在校园内或建筑物墙面随意张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橱窗和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一经发现,将追查张贴者的责任。对没有粘贴审批表的张贴物,保卫部门巡逻时发现后应清除或要求张贴者予以清除。

第十条宣传橱窗和宣传栏如出现破损、掉落等情况所属管理部门应及时维修。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和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两校区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保洁工作。

第三章悬挂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悬挂物,是以悬挂、张贴、安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条幅、气球、海报、广告、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十二条根据悬挂物内容的不同,可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审批或制作悬挂。与政治性会议、活动和重要节日有关的悬挂物由宣传部负责,与安全稳定有关的悬挂物由保卫部负责,与国内学术会议和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科研处负责审批,与国际学术会议和留学生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科研处、国际合作处负责审批,与教工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批,与本科生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学生工作部审批,与研究生活动有关的悬挂物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与学生社团组织有关的悬挂物由校团委负责审批。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均应向所在校区的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班级、学生社团和教工组织等如需设置悬挂物,须提前3天向相关部门报批。学院南路校区的条幅悬挂点在主教学楼、学术会堂、实验楼、中财大厦、食堂等;沙河校区的条幅悬挂点在东区主教学楼西侧、南侧,食堂南侧,体育馆东西两侧,龙马路西北侧,学生宿舍1号楼南侧、6号楼北侧和东侧、10号楼东侧,西区设置在主教学楼北侧。

第十四条未经宣传部许可,不得在其他建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设置悬挂物,不得占用绿地、利用树木设置悬挂物。

第十五条宣传标语不得涉及展销、促销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也不得以商家赞助等名义设置宣传标语。

第十六条宣传标语的文字应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宣传标语和海报等须有使用部门落款(经宣传部许可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宣传标语悬挂期间,悬挂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如出现破损或不安全情况,悬挂单位应及时更换、维修。

第十八条宣传条幅一般在活动开展前1-2天安装,在活动结束后1天由使用部门负责拆除。

第十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宣传标语应在活动举办地点悬挂,不得擅自扩大悬挂范围,对不符合悬挂地点、破损的和没有使用单位落款的宣传标语,保卫部和宣传部及时告知相关使用单位更改或拆除。

第二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悬挂物,宣传部和保卫部等相关部门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拆除悬挂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电子显示屏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南路校区主教楼一层电子屏和沙河校区南门内、主教楼一层电子显示屏由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办公楼、主教楼、图书馆南侧的光明传媒电子显示屏由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内容正面、健康,信息准确、真实。含商业广告行为的宣传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如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可向宣传部或教学技术服务中心申请。发布内容须经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原则上每周更新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宣传部。

附件:

附件1 中央财经大学宣传橱窗和宣传栏安装审批表.docx  

附件2 中央财经大学宣传橱窗、宣传栏和悬挂物汇总表.docx  

附件3 中央财经大学宣传橱窗和宣传栏使用审批表.docx

附件4 中央财经大学悬挂物设置申请表.docx

附件5 中央财经大学电子屏使用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