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精神,创新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总结近两年工作成绩与经验,鼓励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市委教育工委决定评选2014-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符合《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附后)有关规定的成果。
二、申报数量
我校申报优秀成果不超过3项,优秀成果可同时申报创新成果。校党委将在各单位申报基础上组织评选,择优推荐。
三、申报方式
1.每项成果申报需填写《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申报表》(附件1)或《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成果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学校党委推荐意见”一栏左侧加盖所在单位党组织公章。如优秀成果同时申报创新成果,可在申报表中注明,并填写创新成果申报表。
2.每项成果申报需提交报告及其电子版,写明主要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效果,字数不超过6000字。
3.成果支撑材料应简要精练,专著、成果集等复印封面封底和目录页即可,所有支撑材料装订成一册。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认真总结经验,凝练特色和亮点,促进工作创新。请于10月11日前将申报表、报告及支撑材料(A4纸双面打印)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xcb@cufe.edu.cn,邮件标题注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
联系人:王峰,电话:62288789,办公地点:学院南路校区办公楼504房间。
特此通知。
附件:1.优秀成果申报表
2.创新成果申报表
党委宣传部
2016年9月21日
附: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等学校广大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评选。凡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在京高等学校均可申报参评。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奖励的优秀成果、创新成果,系指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能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显著成绩,并且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的工作经验和成果,在北京高校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促进和推动学校工作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各校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取得的重要经验和成果,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绩和取得的优秀成果。对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形成了特色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优秀成果,给予创新成果奖励。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获奖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30%,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占获奖成果总数的10%、30%、60%,颁发“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证书。创新成果奖在获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产生,获奖数不超过优秀成果获奖数的20%,颁发“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成果奖”证书。
第六条 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项目完成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有关成员,并且截至到申报日期为止至少应在本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或在相近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市委教育工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该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委教育工委负责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批准和授予工作。优秀成果奖和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委教育工委宣教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项目要经过学校党委的审查推荐,由各校党委负责申报;
(2)由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该项目的学校党委申报;
(3)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对申报评奖的学校进行相关内容的检查;
(4)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评审委员会发布,经公示后无异议即可授奖;如公示后如有异议,评审委员会经审查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十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成员排序问题,由成果申报学校党委负责协调处理;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项目获奖涉及项目主要成员或成员排序问题,由项目申报学校党委负责和有关学校党委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等同于市教委组织评审的教学优秀成果奖,应记入获奖者本人的考绩档案。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