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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新闻中心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作者: 加入日期:2020-09-20 录入:宣传部 点击: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内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制定贯彻教育部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制定落实北京市教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决定、指令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2.审定部门的发展规划;

3.制定和调整部门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

4.审定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

5.审定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

6.审定部门年度预算、决算;

7.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能划分;

8.涉及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政策和岗位设置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部门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制度的制定;    

10.部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1.其他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1.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提出部门科级(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建议;

3.部门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工作;

4.进人计划的制定和人选的确定;

5.各类优秀干部、挂职干部候选人推荐;

6.其他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安排。

第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          

1.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

2.单项金额5000元以上,未列入部门预算的支出;

3.部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双一流”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其他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二章  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部门领导班子内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可根据需要召开部务会、部门全体会议进行讨论,或通过座谈、听取其他部门意见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议。如有时限要求,应当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议,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  

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遇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凡涉及 “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除涉密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项外,应按照信息公开制度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汇报。通过述职述廉、部门全体会议等方式向部门员工汇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部门员工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部门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3.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并事后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除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 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部门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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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