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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校内出版物管理条例

作者: 加入日期:2014-04-14 录入:学生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出版物管理,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以及不具有中国标准刊号,但周期性印发的非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为校内出版物(不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出版物刊号;指导出版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审批登记制:(1)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需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登记备案;(2)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登记;(3)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党委宣传部委托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并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其中研究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审批登记;本科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登记;研究生和本科生组织合办的刊物,按第一负责人的身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登记。(4)出版物经研究生部、团委审批登记后,需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校内刊号制:(1)校内出版物(不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经审批登记后,需由党委宣传部核发校内出版物刊号(详情见校内刊号代码说明)后方可印刷发行;(2)已有刊物需向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备案,由党委宣传部核发校内刊号;(3)鉴于资源有限,对校内刊号实行数量限制,以现有刊物数量为基数,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核发新刊号;(4)对于未取得刊号在校内外发行的报刊,一经发现,将追究其主办方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初办刊物试办期为半年。试办期满的刊物,需由相应审批登记部门验收。 

第八条出版过程中,刊物若有变更,如刊名、刊期、主编、印数、开本、发行范围等变更事项以及停刊,需向相应登记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报刊取阅架,各出版方需将刊物按时发放至取阅架上,不经过允许不得随意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等场地发放;校内出版物(不包括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出版物年检事宜:(1)每年年底党委宣传部对校内出版物进行核验;(2)对于报纸类优秀刊物,将列入《中央财经大学校报》副刊出版计划;(3)对于学术性期刊刊载的优秀论文,将推荐入选《中央财经大学学报增刊》;(4)对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出版资格。 

第十一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1)指导出版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2)审核出版物编辑部的出版宗旨、工作方针及出版计划和内容;(3)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4)决定出版物的主编人员;(5)决定出版物的发行范围及发行量;(6)对出版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7)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2011年4月